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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十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建比例、支持政策...征求意见

十堰发布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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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印发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

2022-2024年
力争全市累计推广应用
新能源汽车1.2万辆
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合理
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昨日

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征求《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事关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快来看看都有哪些要求


总则

充换电基础设施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为其私有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他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区域等布局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规划布局


规划充换电服务网络


按照“统筹规划、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市中心区域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公交场站、物流园区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换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换电设施;
(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


(一)居民社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充换电设施。
(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建设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换电一体化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投资建设

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市场主体可利用社会资源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施工,应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运营维护


充换电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运营。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充电桩的计量监督检查。
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者拓展售电业务,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充电收费服务的,应遵守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或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换电设备,向市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托全市“绿能”特区(坚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认真履行职责,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者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强化维护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政策支持


简化各类审批手续


(一)自用充电桩建设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
支持居民社区建设


住建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现有居民社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供电企业要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服务,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居民区停车场(位)产权单位(人)在现有停车场地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租赁车、共享汽车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对独立占地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类用电价格。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按照《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做好相关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合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系统工程,相关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
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鼓励和引导充电运营者联合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提升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期限:2022年8月1日-8月31日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4楼(能源管理科)邮政编码:442000联系电话:0719-8661694电子邮箱:syfgwn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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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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